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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垃圾管理新规:单位未分类投放最高可罚50万元

    点击:119 添加时间:2020-12-04 14:03:00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要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强调垃圾源头减量,单位未分类投放最高可罚50万元。

      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包装

      2016年,广东在全国率先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为适应垃圾分类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8条,其中新增“源头减量”一章。《条例》明确要实行垃圾源头减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对于外卖快递等行业,《条例》提出,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采用可重复使用,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而旅游、住宿等行业应按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则应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同时《条例》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条例》还提出,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餐厨垃圾预处理

      此次《条例》依旧延续广东的生活垃圾分类定义,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环节,《条例》对单位和个人都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对于产生量较大的餐厨垃圾,《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而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并且,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而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同时,县级政府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

      不得擅自跨地市转移生活垃圾

      一直以来,收运、处理环节也是垃圾分类的难点。《条例》明确,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条例》提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将其分类运输至合规的转运或处理设施、站点。运输必须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同时运输线路应当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另外还应注意,运输时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条例》也根据投放分类对处理进行规定。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垃圾则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农村,《条例》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各地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处理设施是否齐全,是兜底垃圾分类的关键。《条例》明确,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随后,各地按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还要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

      《条例》也提出各地按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而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改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扶持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等。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条例》也强调信息公开,各地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信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则应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

      对于大家关注的处罚问题,《条例》也进行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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